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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
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
(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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