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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16-02-18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行政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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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七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集体讨论可以采取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或者委领导传签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违反《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5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1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0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三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前六个月成交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按照市场均价的3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按照市场均价的4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按照市场均价的5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违反《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决定》第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日起实施。

在本《基准》实施前已经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基准》实施后立案的案件,应执行本《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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