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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长牙” 用能单位或被“咬”

2016-02-20 08:24来源:中国节能服务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服务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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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节能领域开始进入政策红利期。这不,在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里,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该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将各类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较为严重对应A档,相反,较轻微的对应C档。

细细阅读,通知第十一条指出,对于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针对其违法所得款数从轻或从重处罚。这为用能单位敲响了法律的警钟,意味着我国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同时也为节能服务开拓市场提供了空间,在法律规范下,节能服务公司应依法进行节能服务活动,把依法节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产业的节能低碳法制化的进程。

另外,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全面、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该通知第十一条、十二条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此举强制性要求用能主体降低能耗、节能能源,否则给予一定处罚或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用能单位从被动节能到主动节能的转变,在某一方面上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促进了节能活动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下的有序发展。

该通知的印发丰富充实了《节约能源法》,相信,只有将国家对节能的要求转化为人们能够普遍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违反相关义务的行为予以惩罚,才能保障节约能源要求落到实处。

原标题:节能监察“长牙” 用能单位或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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