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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项目开工前要有环评审批,可实际中要顺利拿到这一纸批文并非易事,必须通过环保从报批到验收层层从严把关,方能修成正果。可现实中,总有心存侥幸者尝试不拿环评就直接开厂生产,企图逃避环评审批,在生产过程中又置环评于不顾,为了减少环保支出违法排污。
可他们中的大多数或许不清楚,在环境执法日益频繁、污染打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今天,这种侥幸心理可能会让产污者付出大!大!大!的代价。
在我国,环评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便明确了要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评。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2009年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评制度由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层次,是一个重大进步。近年来,国家环保部会同发改、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划环评审查基本程序、水利水电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规划环评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环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我国环评制度与国际经验接轨。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更是将政策环评的内容加入其中,可以说,给环评制度增加了多重紧箍咒,为涉环评违法添置了多条法律高压线。
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以前很多新建项目都是边开工、边设计、边环评,环评办理好了,项目都建设好了,“补票”方式完成了环评手续,甚至还有一些重污染企业因怕被淘汰而擅自运行生产不“补票”的。
这是因为之前的环保法并没有对环评制度进行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环评法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该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未批先建的一种默认。
一些企业抓住这个制度漏洞,肆无忌惮地在未批复环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因此导致现实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
然而,对于未批先建项目补办的环评,环保部门很难拒批;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的,将处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这对投资动辄上亿的重大项目来说,简直无关痛痒,对相关责任人也仅限于行政处分,对污染企业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这使环评制度失去了事前预防功能的初衷,使环评审批沦为一种形式和手续,政府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新《环保法》弥补了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明确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情况下,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据新《环保法》第61条、63条进行处罚,轻则责令停止建设、处罚、责令恢复原状,重则拘留责任人。
这些法律条文表明,未批先建项目将不得再以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补票”,而是被直接责令停建,罚款处罚;对拒不执行停建的,可以拘留责任人。这意味着只要未批先建,项目就得下马,真正落实了“不环评、无开工”。
从环保部门那里公开的典型案例看,当前环评还存在另一种乱象:部分企业出钱让环评机构给企业项目做环评,环评机构拿了企业的钱后,就会顺着企业的意思做环评内容,怎么容易通过审批就怎么做内容,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就失去了环评原本的功能和意义,本来是作为环境把关环节,阻止污染企业进行生产,一旦演变成企业的一种“拿钱买路”行为,功能和意义也就变质了。
优蚁君想提醒这些环评机构的是,新《环保法》已经对此规定了污染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产污企业造成污染了,环评单位不能置身事外,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处罚,还要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环境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别以为这是一条咬不了人的纸老虎法律,就在2015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就对外通报称,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偷放自来水稀释水样等多种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责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彻查涉案企业、在线监测负责单位、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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