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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垃圾焚烧发电的公共利益分析

2016-03-02 15:45来源:论文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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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支持垃圾焚烧发电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从公共利益的特征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揭示:公共性和不可分性是公共利益的两个主要特征,从公共性出发,共同体每个成员都是利益的分享者,从不可分性出发,公共利益不会因其中某成员的享用而在数量和质量上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其他成员的分享,且共同体成员无论是否为公共利益产出做出应有贡献,一旦公共利益被创造出来,共同体成员都能分享成果,尽管作为公共利益的分享者,每个成员都应在公共利益的产出中履行职责和义务,但公共利益的不可分特性注定了实践中的确容易出现“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含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1]为促使公共利益不断地被创造出来,政府必须负责管理并在系列问题上给予公共利益支持。

具有某些公共利益特性的垃圾焚烧发电,由于其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低的经济回报,单个个体和企业一般难以承受如此高额的成本,为促使垃圾焚烧发电的顺利开展和延续,政府有义务承担一定责任,给予垃圾焚烧发电实实在在的支持。从国际经验看,自从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投入使用以来,各个使用此技术的国家,其政府大都对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一定支持。正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之下,一些发达国家的垃圾焚烧发电产业才得以蓬勃发展,对国家的能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城市普遍采取垃圾焚烧发电方式。其中,新加坡垃圾焚烧发电比例达100%,日本达到80%,西欧超过 50%。垃圾发电产业之所以成为这些国家的朝阳产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补贴力度。这是因为,垃圾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所追求的是环境和社会两个效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政务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理念下,这些国家的垃圾发电都是有政府在支持,企业的经济风险很小[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涉足垃圾焚烧发电领域无论是研发还是运营起步皆晚;同时我国垃圾的性质与发达国家差别很大,一是含水率高,一般为 55%~65%,而西方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0%~35%;二是生活垃圾中厨余和餐饮等有机废物比例高达45%~55%,大城市的一些小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干基比例甚至能达到90%,而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在20%左右[3]。这些决定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热值低,燃烧过程中需要添加其他辅助燃料,因此增加了垃圾焚烧发电运营成本和垃圾处理难度。

国际经验表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盈利模式很简单,一是发电收入;二是政府补贴[4]。发达国家有着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较为成熟的城市垃圾处理机制以及较高的垃圾热值,政府尚且给予城市垃圾焚烧发电的常态支持,没有政府支持,垃圾焚烧发电产业谋求健康发展的难度是很大的。同时,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妥善处理垃圾问题,采用恰当措施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增进公共利益,急需促进垃圾焚烧发电在我国的健康有序发展,而我国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水平和垃圾处理机制不健全以及原生垃圾占据焚烧垃圾的绝大多数等不利因素决定了政府务必给予垃圾焚烧发电一定的支持。

3 构建政府支持垃圾焚烧发电常态机制,增进公共利益

与垃圾焚烧发电的成本和产出相关的因素包括:垃圾分类状况、垃圾热值、垃圾焚烧技术及能源转换技术、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交通状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规模等。而当前制约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垃圾分类率低、垃圾热值低需要添加其他辅助燃料、垃圾焚烧设备和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以及资金不足、政府支持难以到位等。与垃圾焚烧发电的密切相关方包括垃圾源的制造者、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以及政府等。为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科学发展,需各方共同努力将这些制约因素降至最低。由此,相关各方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围绕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和垃圾焚烧效率、增加电量产出整合力量,从降低垃圾焚烧发电成本和增加产出两方面增加企业利润,提高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垃圾处理效率,以减少垃圾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共利益。

原标题:垃圾焚烧发电的公共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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