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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全文)

2016-03-03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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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的经营单位,由组织考核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说明,并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4)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停产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必须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恢复经营后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终止经营活动,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申请单,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经发现,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数量及利用、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过程中,对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和在自治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建设规范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范现场标志、标识;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年12月底前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企业员工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或考核中,被环保部门判定为不达标的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经营、处置等活动。经下达限期整改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和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存在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处置,超范围经营,转借、倒卖许可证,签订虚假合同,伪造转移联单,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违法行为,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取得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在持证期间积极组织生产和运行,确保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如项目在临时许可证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应于临时许可证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对在临时许可证期间,出现违法处置,超范围经营,转借、倒卖许可证,签订虚假合同,伪造转移联单,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强化信息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半年对全区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等信息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坚决杜绝权钱交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加强对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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