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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全文)

2016-03-03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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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在自治区辖区内按照许可的种类范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六条 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施属地监管原则,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并结合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考核。鼓励具备监测条件的地区对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与后期监管部门应相对独立,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第二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颁发

第八条 申请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按照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不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试生产期间采取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按照分级审批规定,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县(市)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含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可参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相关要求,制定办理流程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县(市)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自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统一在媒体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制定针对经营单位的年度考核计划。

(二)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成绩作为评价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重要监管手段。并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将考核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对在考核当年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能力未达到许可能力50%的企业,原许可证审批部门应按照实际经营规模的2倍从新核定其经营规模。对核减后当年经营量达到核准量的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向原发证部门提出调增经营规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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