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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难在何处?

2016-03-09 10:26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杨芹芹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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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抵押増信不足

近年来,金融机构也积极响应号召,积极关注并学习PPP,但是在收效甚微。商业银行因其近年来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飙升、不良贷款率激增,导致其在信贷投放过程中更为谨慎,至今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的放贷流程、评审标准和担保要求与传统放贷无异,较为严格。这主要是源于PPP项目抵押増信不足,首先,项目资产的权属不清,一般约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其次,项目公司对项目土地只有使用权,需经政府同意,才可对使用权进行抵押;最后,PPP项目多为在建项目,存量资产短缺,很难满足商业银行的抵押要求,令原本艰难的融资之路更为曲折。目前,农业银行积极创新,率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信用业务的意见》,考虑到PPP项目大多涉及公益性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应创新担保方式,以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设定质押。但是该方案仍处于探索阶段,特许经营权质押才刚刚开始,适用性较低。

3 法律争议未解

当前,由于PPP上位法缺失,PPP模式存在着许多不明晰的地方,各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资产所有权问题,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规定“BOT业务所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即项目公司的收入应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项目设施不能固定资产化,但PPP模式下其他形式下资产权属问题尚无定论,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在存续期内项目公司没有资产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加剧了抵押难题;2.政府和社会资本对债务的承担责任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认为PPP项目融资一般是基于项目载体,也就是项目公司(SPV)是融资主体,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就是说,万一项目出现还款危机,金融机构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不能向组成项目公司的政府和社会资本主张权利。但是金融机构却不以为然,为了降低融资风险,通常会以项目公司缺乏存量资产、需要追溯到上一级为由,要求社会资本(尤其当社会资本是民营企业时)作为风险承担主体,对PPP融资承担无限追索责任。

4 PPP认识不全

现在,PPP模式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机制,各方对PPP模式的认识相对不足。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将PPP模式仅视作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地方政府存在转移风险、推卸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等心理,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地方政府置身事外,将资金难题转嫁给社会资本,导致社会资本成为主要的出资方,但其自身资金流并不充足,使原本困难的PPP融资难上加难。

5 缺乏政策支持

迄今为止,我国关于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但是相应的PPP融资支持政策尚属空白。首先,我国尚未出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管理方式和融资产品的相关政策,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创新的动力,未能及时探索匹配PPP项目需求的金融机制;其次,PPP项目投融资交流机制尚未建立,借贷双方的交流渠道并不畅通,争议解决方案尚未形成;最后,中央级PPP项目支持基金仍在筹备过程中,引导示范效应尚未显现。上述融资支持政策的缺失,加剧了PPP项目融资的不确定性,结果导致金融机构面对PPP项目融资是选择暂时观望规避,投资热情不高,PPP项目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凸显。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PPP项目具有期限长、风险大和收益低等自然特性,再加上融资方式单一、抵押増信不足、法律争议未解、PPP认识不全和缺乏政策支持等外部原因致使PPP项目遭遇了融资难题,延缓了项目进程。未来我国的PPP融资任重道远,需要各方积极探索,全力配合,共同破解,保障PPP项目顺利推进。

原标题:PPP项目融资难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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