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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运行概况

2016-03-11 15:14来源:上清所大宗商品清算资讯微信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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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基本情况:

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SZA)、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深圳市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 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无偿分配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90%,有偿分配可采用固定价格、拍卖(该方式出售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年度配额总量的3%)或其他有偿方式。

补充机制:

管控单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管控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天津

基本情况:

天津市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为配额和CCER。

天津市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年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的企业。配额发放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补充机制:

CCER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CCER仅来自CO2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水电项目的减排量;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湖北

基本情况:

湖北省于2014年4月2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碳排放权配额(HBEA);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含森林碳汇)。

湖北省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2010、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6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2个行业。湖北省在试点期间,配额免费发放给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并表示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方式。

补充机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山西、湖南、江西、河南、安徽,广东),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

重庆

基本情况:

重庆市于2014年6月19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配额、CCER及其他依法批准的交易产品。

重庆市规定的控排范围包括: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企业配额分配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和产业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通过登记簿向配额管理单位发放配额。

补充机制:

每个履约期CCER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减排项目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碳汇项目不受此限),且属于以下类型之一: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清洁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碳汇,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减排。

(注:相关分配机制和补充机制整理自相关政策)

原标题:【中国碳排放衍生品专题】系列六: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运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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