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综合政策正文

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和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2016-03-14 16: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节能量北京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5.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发布表彰决定。根据最终公示结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名单,发布表彰决定。

7.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区、先进集体分别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北京市减排先进区”、“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和“北京市减排先进个人”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四、考核奖励

(一)安排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圆满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给予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表彰决定拟定奖励计划,函报市财政局奖励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后,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发放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对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和北京市减排先进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25万元。

2.对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市级重点节能领域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

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及规范标准创新推广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

公共机构、循环经济和低碳典型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

3.对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

五、奖励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违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

通讯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C东座(100031)

联系人: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传真:66415776

北京市减排先进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市环保局(总量处)

通讯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100048)

联系人:于艳

联系电话:68466300;传真:8842054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减排查看更多>节能量查看更多>北京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