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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6-03-15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治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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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修订《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十三五”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分解落实 “十三五”节能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能源统计工作。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监察力度。贯彻国家节能标准体系,在电力、化工、钢铁、建材等领域制定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的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加大节能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力度,发布省级工业节能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目录。加强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着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十八)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规章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性法规,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力度。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稳定林地承包权,规范林地经营、林权抵押和流转。

(十九)建立草地保护制度。建立草地调查统计制度,摸清草地资源家底。建立草地保护制度,建设草地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确保草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鼓励人工种草、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草,发展草地畜牧业,提高节粮型草食畜牧业比重。

(二十)建立湿地保护制度。明确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四至界限,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红线斑块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环巢湖国家湿地公园。

(二十一)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推进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建设,利用信息化成果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建立矿山企业高效、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和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二十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逐步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加快转变再生资源回收方式,推动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回收机、兑换超市等回收模式。总结推广部分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推动汽车、家电、电线电缆、铅酸电池等重点“城市矿产”资源的规模化、规范化和高值化利用。实行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推动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提高政府采购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比重。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三)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定价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计量水价、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十四)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六)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制定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步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进一步摸清我省资源税费征收情况,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十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模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支持各地区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

(二十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整合现有政策和渠道,推进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进一步完善水、大气、土壤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对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项目。

(二十九)建立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耕地用途,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制定临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及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一)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融入和构建长三角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推进信息、科技、标准、应急、监测、执法等联动机制建设。参与建设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合作。建立水污染防控“河长制”,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河长”,负责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加强与交界省份水质监测信息互通,探索建立跨市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区内涝和“黑臭”水体治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二)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美丽乡村试点省建设,健全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研究探索和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大力推广配方肥尤其是缓释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完善秸秆禁烧制度,以秸秆还田为重点,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 “十三五”期间在部分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推行简易适用的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推进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

(三十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标准,及时公开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污染减排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等。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举报平台建设,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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