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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

2016-03-28 17: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十条项目储备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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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获悉,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为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开展“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水十条项目储备库)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立各级水十条项目储备库,提高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能力;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保障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落地,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项目实施基础及水环境现状、问题及保护目标,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区域突出水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分级建设,择优支持。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水十条项目储备库按中央储备库和地方储备库分级建设和管理。地方储备库建设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为主,自行组织储备库申报和审核;中央储备库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建设管理,项目来源于各省级储备库;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下达地方,由地方对纳入中央储备库中的项目统筹予以支持,未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中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储备库中项目信息应定期补充和更新,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有效激励,严格约束。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实施进度较快、资金效益较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进度较慢、资金效益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总体要求

(一)储备库组成结构

各级项目储备库以总体实施方案(须附带具体工程项目清单,下同,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为基本组成单元。总体实施方案由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以单一水体或多个水体为对象,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总体实施方案应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衔接,需明确实施范围、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总投资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绩效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项目清单见附表1)。跨地市水体保护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由所在省(区、市)统筹编制,跨省(区、市)水体保护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统筹编制。

(二)入库范围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体保护相关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三)入库条件

地方储备库入库条件: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当地政府重视程度、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作为重要依据进行项目选择。一是总体实施方案应按相关水体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编制,并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二是地方积极性高,地方及社会已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环保项目;三是项目成熟度较高,总体实施方案中具体工程项目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延伸阅读: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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