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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服务、划定6条“红线”

2016-04-05 17:32来源:环保人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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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串通作假将被惩处

《办法》提出,委托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及时通过名录数据库将委托服务内容和项目向市环保局报备。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购买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予以严格审查。

针对委托方强迫、指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在监测过程中人为干扰、破坏等情况,《办法》明确,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有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以及无正当理由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委托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公示及考核、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报送、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官方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一是国家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中明确要求,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二是现实有需求。近年来,环境监测任务成倍增加,而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站在人员数量、技术力量等方面并没有相应增长,对于大量面向市场的服务性监测,需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环境监测体系的有效补充。

三是管理需规范。在一些省市试点探索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控制,社会监测机构在无序竞争中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监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和平副市长在2016年全市环保工作会上指出,要加快我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步伐,研究出台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实行有序放开、规范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

原标题: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服务、划定6条“红线”(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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