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其他监测评论正文

【政策解读】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服务、划定6条“红线”

2016-04-05 17:32来源:环保人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重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何申报列入名录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环保局提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环保局组织监测能力现场核实和评价,评价合格的列入名录管理,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放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办发〔2015〕56号和环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放开业务范围为: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委托方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按照“谁监测、谁负责” 、“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单位对委托行为和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

五、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有哪些监管措施

1. 事前管理。市环保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未列入名录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不得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加以运用。

2. 事中管理。要求监测机构必须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承接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应信守承诺,严格执行从业规范。委托方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干扰、人为操纵、干预、破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业务“双报备”制度,监测机构及委托方均应按照要求报备承接和委托监测服务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举报、必查处”,加强举报查处。

3. 事后管理。及时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质量督查考核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对于社会监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委托方实行违规“双处罚”。同时,加强责任追究,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服务、划定6条“红线”(含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查看更多>重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