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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6-04-14 15:00来源:中国杭州关键词: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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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

第十二条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油烟排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维护和保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

(三)不能提供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四条服务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设置规范化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污水管网纳管标准。

在无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区域内兴办产生污水的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妥善收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以下简称废弃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的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活动。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产生的餐厨垃圾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

第十八条服务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其经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不得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高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十九条禁止在服务项目经营活动中使用下列产品:

(一)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装袋;

(二)含磷洗涤剂。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在商业区人行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

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的距离应当大于2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须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

原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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