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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4-15 09:34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工业污染物大气污染水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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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详情如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中水污染物转移扩散至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凡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的废水水质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的规定,包括熄焦循环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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