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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

2016-04-15 10:03来源:PPP大讲堂关键词:PPP项目地下综合管廊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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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运营维护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归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运营维护内容包括: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负责管廊内通风、排水、照明和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八) 监测评估

1、履约监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监管

1) 安全生产监管。

2) 行政监督管理。包括地下管廊的行政监督管理。

3、公众监管

项目公司接受用户投诉和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项目公司的投诉。

(九)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财务方案中明确。

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PPP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由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但是项目公司不得将全部项目设施资产用于抵押。

(十) 财政补贴的计算

1、工程竣工结算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果,如果实际工程建设费用与工程建设费用中标价相差在±5%以内,则运营期财政补贴按工程建设费用中标价执行;如果实际工程建设费用与工程建设费用中标价相差在±5%以上,应根据实际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公式重新计算财政补贴。

2、运营期各年利润率根据当年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调整系数按中标价确定。

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公式中的年度折现率进行报价,在25年运营期内不得更改。

4、项目公司根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对入廊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收费(包括入廊费和管廊运行维护费收入)。

5、政府根据设施使用的绩效考核情况逐年对项目公司支付财政补贴。

(十一) 财政补贴支付及管廊运营成本调整

进入运营期后,本项目将采取绩效考核。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市财政局根据如下公式计算,并按季支付。

(十二) 调价机制

调价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在对应的付费期内不作调整;管廊运营成本根据服务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某某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调整。以三(3)年为周期,进行定期调价。调价公式如下:

P3n=P3n-3×CPI3n-3×CPI3n-2×CPI3n-1×10-6(n=1,2,3…)

n为已调价次数加1;

P0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年运维绩效服务成本;

Pn为第n+1个财务年度起适用的年运维绩效服务成本(每三年调价一次);

CPI3n-1为第3n个财务年度由某某市统计局公布的第3n-1个财务年度某某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十三) 履约担保及保险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履约担保由建设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组成。履约保函的数额不超过估算价的10%。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十四) 合作期内的风险分担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由于项目征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地下地质结构不明,项目公司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项目包中管廊所需用地的征拆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以实施机构的进场通知为准,服务期相应顺延,政府不予额外补偿。在进场等待期间,项目公司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十五)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十六)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公司可从政府方获得一般补偿。

1)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2) 法规政策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调整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超过5%。

一般补偿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次性补偿(即货币形式补偿)或调整财政补贴(调整方式在PPP合同中详细说明)。

2、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公司依照《PPP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项目公司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

2)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

3)项目公司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未达到维护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3、发生以下情况,PPP合同可提前终止:

1) 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2) 发生政府部门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3) 发生不可抗力时,PPP合同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4、提前终止补偿

PPP合同提前终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按照PPP合同的规定接收项目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计算终止补偿。

(十七) 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十八) 转让与担保

合作期内,未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

在PPP合同签署,项目投入使用五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向符合PPP合同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PPP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二十)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九 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一)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1、一般资格条件

(1)投资人可以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2)投资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资金保障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投资人(或组成投资人联合体中的一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

2、针对主城区的资格条件

有大型路桥、隧洞等类似工程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经验和业绩。

(二)招标方式选择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拟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

(三)资格审查方式

目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按计划开展,基本具备了社会资本采购条件,同时,由于某某市的施工时间短暂,为了推进项目实施,本项目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五)招标标的

项目招标按照财金[2015]21号文件要求进行公式报价,以投标人投报的总补贴金额累计折现值作为招标标的。

招标人规定工程建设成本、管廊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年度折现率。投标人对工程建设成本、管廊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年度折现率分别报价(不做评标考核打分,做未来计算财政补贴的依据),并按公式计算运营期财政补贴累计折现值。

1、工程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根据工程建设成本控制价进行报价。其中,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设施配套费为暂定价,主体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报价(锁定清单价格为后期项目竣工结算及核定财政补贴金额提供依据)。工程建设成本报价包括项目前期费、勘察、设计、监理费等相关工作费用。实施机构监管推进管理费由市财政局另外安排解决。

2、管廊运营成本报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自行对管廊运营成本进行报价。

3、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上限设定为30%。调整系数一经报出,在25年运营期内不得更改。

第N年合理利润率=第N年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1+调整系数)

4、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公式中的年度折现率进行报价,但不得高于5.76%,且在25年运营期内不得更改。

5、同时,依照前述四项报价综合测算的社会资本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不得高于5.98%(即:社会资本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不得高于4.97%),若超过,则为废标。

(六)评标办法

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建设维护方案、财务方案和法律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定中标候选人。

(七)澄清谈判

招标人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澄清谈判。澄清谈判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双方达成一致,则该投标人会被选定为中标人;如招标人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可依次与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中标候选人中与招标人达成协议者即被确定为中标人。若经谈判未能确定中标人,则本次招标终止,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

(八)合同签署

澄清谈判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根据澄清谈判调整后的PPP项目合同报某某市人民政府审核。待市政府审核批准该合同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表市政府与中标人草签PPP项目合同(或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十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鉴于市政工程涉及项目征拆、系统动迁和专业配套等多项内容,不确定因素多,难以像土建工程一样实行总价包干控制,对现场发生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通过多方认定后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的依据。为此,政府方需要对项目公司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造价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

本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财政部门应从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一是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二是对系统动迁工程预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包保协议条款进行财政评审;三是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财政补贴。

十一 项目主体责权(工作界面)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现场监管推进机构,承担项目方案谋划、招标前手续办理、招标、项目实施监管、造价控制、结算初审等职责。

1.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2.组织项目谋划、咨询、论证,科学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

3.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

4.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投资人。

5.协调推进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征地征收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6.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组织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配合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配合市财政部门拨付除质量保修责任范围以外的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

9.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的设施行政管理和运行维护监管职责。

10.统一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

11.监管考核项目公司日常维护行为,作为核算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12.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

13.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二)市财政局

1.负责项目政府采购的审核、监管等。

2.负责对招标阶段工程建设成本控制价进行评审。对项目公司委托实施的系统动迁工程预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包保协条款等进行财政评审。对由项目公司组织招标的各项配套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3.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财政补贴,并按季支付。

4.负责根据运营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某某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调整管廊运营成本。

(三)市建设集团公司

1.配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社会投资人招标前的项目前期手续。

2.与中标人签订合资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某某市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四)项目公司

1.完成PPP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勘察、设计等前期如已发生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签订三方协议,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直接支付,计入工程成本。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财政资金垫付。

3.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5.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某某市市政质量监督站、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实施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地下综合管廊的维护,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为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项目公司要委托专业的运行维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

7.及时组织提报工程决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财政补贴。

8.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十二 政府承诺和保障

(一)项目前期服务。针对建设项目有无征地拆迁等情况,政府方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没有征拆的项目,政府方要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证);对有征拆的项目,政府方要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证),完成征地征收手续,促进项目成熟度,满足项目公司融资、施工条件。

(二)建设施工监管。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规范与监督管理。一是工程造价监管。严格审核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对主体工程清单包干以外的变量工程进行严格的造价控制,降低政府付费成本。二是工程施工进度监管。细化合同约定,明确各方权责、锁定各项工作界面和工期条件,明确违约责任。三是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对项目各实施环节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四是落实监理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实行“三控一监督”,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运行监管。一是实行设施运行使用绩效考核。按照工作职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设施使用监管主体,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二是实行政府付费与绩效考核挂钩。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市财政局核定后进行支付。

十三 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1、PPP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投标人选择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适用)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移交结束且质量保证期满后,项目公司予以清算。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2、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3.《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6.《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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