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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15 14: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超低排放燃煤锅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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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严禁生物质燃烧上增合力。

1加快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取缔露天煤炭市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年度任务,杜绝禁燃区内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2改善农村燃料结构。在关中地区建设以县区或重点镇为中心的全密闭优质煤炭配送中心,构建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和燃煤质量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3严查秸秆燃烧。组织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加强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严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确保全省火点数持续下降;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4严控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从严管控露天烧烤,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市政府负责)

(六)在扩水增绿上拓空间。

1实施城市增绿工程。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推进立体绿化,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打造绿色交通走廊。在铁路、高速路沿线两侧50米范围内实施道路林网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3实施绿色屏障工程。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推进黄河沿岸绿化森林带建设,以韩城市为重点加快建设关中绿色屏障。(省林业厅、各市政府负责)

4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严厉打击秦岭北麓和渭北地区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5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加快关中水系生态恢复,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增加城市周边水域面积,积极探索大气污染系统防治新模式。(省水利厅、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大气治理责任。各市(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任务,量化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制订保障措施,确定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各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报告制度。各市(区)要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每月10日前向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联系人:高翔,电话:029-87292113)报告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月的重点任务计划。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办,每月5日前向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报告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上月完成情况(详见附件2)。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市(区)及省级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构关停、提标改造、锅炉拆改、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质量改善激励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负责)

(四)推进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网格化”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网格长、联络员、网格员管控职能,有效遏制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污染以及生物质焚烧和餐饮油烟等面源污染。(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在农村地区探索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体制机制,把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农村逐步改变传统生活方式和能源消费模式,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生态短板。(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对措施。(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八)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最严格标准,落实最严格措施,实行最严格监管,执行最严格问责,从严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和典型案件;在冬防期间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察,监督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九)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力量,不断凝聚共识,加快培育具有陕西特色的环境文化,着力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省委宣传部、各市政府负责)

(十)加强环境基础教育。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学生的环保自觉性和主动性。(省教育厅、各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开企业排污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在强化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信息发布的同时,充分运用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介,扩大信息受众面。(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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