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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2016年4月15日出台)

2016-04-18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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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的内容,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自评自查,认为本地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市、区)组织审核并全部验收通过后向省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地级以上市的审核验收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等。

(3)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提交23项验收内容的资料,逐项编号汇总。

(5)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当造成恶性环境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地级以上市11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对各地级以上市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当所在地级以上市的全部县(市、区)对《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中的10个关键项均达到验收要求的,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

(三)现场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对通过资料复查的地级以上市启动现场抽查,随机抽样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标准见附件 2)。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地级以上市全部县(市、区),抽样行政村数量总数量在2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附件2)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验收组依据现场取证结果,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地级以上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四)综合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7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结果公布

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综合审定的地级以上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向全省通报当年通过验收的地级以上市名单。验收结果同时作为省级财政治污保洁及垃圾处理方向相关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地级以上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7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七、验收进度安排

结合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展,我省计划于2017年底全面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国家验收,各市要根据实际做好本市验收工作安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提交验收申请。2016年6月底前,省将完成对15个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试点示范县的验收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农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本市示范县的自评审核工作,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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