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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4月5日施行)

2016-04-18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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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搞好调查摸底,准确测算收入基数,并与各代征代扣单位签订《委托代征代扣协议书》,明确代征代扣单位职责、范围、计划任务等事项,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县财政局统一负责专户管理,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要在代征点醒目位置公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具体负责本年度用票计划的上报、票据的领取和审核、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票据的领用、填开、使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资金上缴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价部门依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相关财务规定,违规金额一律上缴财政,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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