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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4月5日施行)

2016-04-18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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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获悉,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现印发。以下为《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结合民乐县实际,制定《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单位和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区街道、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购置必需的垃圾清运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费用。

第四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以及外地在本县城区的暂住人员、各类出租及客货营运车辆,均应按照县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民物价〔2015〕3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宾馆住宿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出租及客货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开工前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征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必须按规定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借用和挪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使用,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备案,凡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分块征收。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省市驻民单位、个体工商户、零星摊点、企业及其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征收;

(二)各类出租及客货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代征;

(三)与县财政有经费往来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四)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代征;

(五)超市、服装店、家具店、汽贸城、汽修厂、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附设餐厅、个体餐饮、蔬菜、瓜果、肉食、水产门点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监管范围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

(六)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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