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合同能源管理评论正文

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附案例分析)

2016-04-22 13:17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作者:杜欣芮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中,第4节就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关系中的用能单位应当分期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其他两种类型的合同可以选择分期或一次性支付,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有共同之处。又鉴于合同能源管理中,项目的所有权最终发生转移,实践中有因此将能源管理合同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司法判例[1],判例一并将双方约定的节能收益分配认定为分期付款的到期价金。

所有权转移固然是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但合同能源管理的目的却绝非如此,而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有权的转移是无偿的,这与买卖合同有本质不同,此种观点不能成立。

(三)技术合同

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在属性上有类似之处,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中的技术服务特征亦十分显著,但同时应注意到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因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与项目所有权转移等多方面问题,技术合同无法涵盖其合同内容,故将能源管理合同简单定性为技术合同并不十分妥当。

(四)建设工程合同

能源管理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首先,能源管理合同中实施的节能改造过程符合建设工程的特征,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其次,就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而言,其与工程总承包范围相当,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内容包括节能咨询、能源设计、改造方案设计、实施节能改造以及运行管理,实际运营中,节能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环节的节能服务,提供“交钥匙工程”,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但能源管理合同仍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不同。第一,能源管理合同中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融资责任,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或会承担一定的垫付资金责任,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第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项目享有收益权,而承包人无论何时均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第三,节能服务公司不仅因为其收益取决于实际的节能效益而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承担着节能设备无法得到预期收益导致合同被解除,甚至需对用能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而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则与承包人没有关系,承包人的收益并不因为项目的收益而有所变动。

通过上述的分析与比较可见,能源管理合同无法被完全地归类于现有的有名合同,其兼具多个类型合同的特征,同时有其自身特点,因合同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将其概括地认定为任意类型的合同,不仅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争议发生时亦无法得到公平而适宜的解决。

三、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对争议解决的影响

对能源管理合同性质的不同认定,直接影响到如诸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判定与承担等争议的解决,下文结合具体案例,就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如何会对争议解决产生的影响加以阐释。

(一)XX节能科技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XX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公司水泵系统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组8台节能设备,期限2年,节能收益由双方分享,经测算,年节约电费443,580元,双方约定第一年由原告享有80%收益,被告享有20%,第二年原告为70%,被告为30%。被告需在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节能费人民币29,572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节能费25,876元,合同总金额665,376元。二年内原告保留8台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费用付清则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二个月未支付约定的收益,原告有权终止产品运行并撤离设备。嗣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付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并按月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自2010年7月起即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节能费,原告于201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双方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机器并支付原告节能费207,004元。

本案立案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是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本案仅是由原告提供设备给被告,不涉及第三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节能收益分配也非租金,应属分期付款的到期价金,被告未能支付分文价金,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水泵系统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节能费人民币XXX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设备。

原标题: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合同能源管理查看更多>节能效益查看更多>节能服务公司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