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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2016-04-25 16: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绿色发展生态环境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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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水、土壤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实施吉林省松花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开展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水平、推进生态降解型湿地建设等为重点的清洁水体行动,推进以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雨污分流管网、河道生态修复等为重点任务的“十百千万工程”建设。以人工湿地为主处理近河道的农村乡镇污水,实施松花湖、查干湖等重点湖泊和水库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建设重点河流沿线乡镇河道两侧植被缓冲带或生态隔离带,对饮马河、伊通河流域、东辽河流域汇水区实施人工造林,消除长春市伊通河杨家崴子区段、四平市条子河区段劣V类水体。落实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辖区责任,形成以县(市、区)为板块的流域、区域治理,提升水环境标准的新格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到2016年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到2017年底工业集聚区必须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在各市(州)和重点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30个标准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评估地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地制宜进行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推进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农防林更新改造建设,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从源头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推广中水回用、雨污分流、降解型湿地、乡镇村一体污水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围绕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全省日产污水3000吨以上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长春市乐山镇、前郭县长山镇污水处理工程等100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新增管网2000公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稳步推进污水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落实《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9座,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万吨/日,转运能力2.8万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60%以上。加快推进无渗滤液处理设施简易填埋场内的存量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吉林市老垃圾场改造、镇赉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29个存量生活垃圾综合治理项目,综合利用垃圾3500万吨,到2020年全省简易填埋场内的存量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

5.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通过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吉林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3-2020年)》,继续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统计管理制度。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企业配额分配制度。加快低碳技术革新与推广应用,实施一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项目。深化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和低碳产品等低碳试点建设,到2020年建成10个低碳示范城市、30个低碳产业园区、50个低碳社区。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

四、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法规间的衔接,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土壤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黑土地保护条例、长白山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节约能源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森林管理条例、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快“禁塑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扩大立法范围和“禁塑”内容,制定“禁塑”目录。同时,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

(二)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生态红线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高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绿色产业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生物天然气等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生物质能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以低碳绿色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美丽乡村、生态乡镇等地方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加强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三)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制度。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条块结合和综合执法的监管模式。突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环境信息全收集、环境要素全监管、预警预报溯源全实现、环境治理精准化为目标的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支撑的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国家管控省、省管控市(州)、市(州)管控县(市、区)、县(市、区)管控企业的生态环境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种类,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加快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分级审批目录,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加强环评信息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监管定责、履责、问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体系。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着力推动环境保护从“督企”向“督政”转变。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考评体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五)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底线,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提升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完成科尔沁草原、长白山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西部科尔沁沙漠化敏感区、中东部山区台地和西部沙丘覆盖平原水土流失敏感区、河湖滨岸敏感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特殊物种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生态区环境准入,强化管控强制措施,确保红线保护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模”等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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