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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环境违法处罚需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决定书

2016-04-28 08:46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污染防治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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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局发现某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欲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罚款8万元。请问,这两种处罚可以写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吗?

某县环保局

【解答及分析】

行政命令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令形式,这种责令形式一般要求行政相对人马上履行,不得迟延,从到达行政相对人时生效。对于行政命令,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主动履行,环保部门应当自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命令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罚款一般要履行陈述、申辩、听证等告知程序,而且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罚款;行政相对人在交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不主动履行,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环保部门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行政命令和罚款的履行时间不同,因此,把行政命令和罚款写在一个行政决定书中,可能会给执行带来障碍。环保部门应当尽量做到“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行政决定书”。

原标题:为什么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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