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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特征

2016-04-28 13:20来源: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作者:萧评关键词:节能工作节能领域公共机构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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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节能领域划分,我国的节能工作大体上可以分为6个大的类别: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一三产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社会节能。其中,前4个领域边界相对清晰,定位比较明确,而后两个领域则比较复杂,在节能内容上交叉重叠,主体特征相对较弱,需要特别予以注意。而“公共机构”节能又由于其突出的政府(财政支付)色彩,使其具有区别于其他节能领域特征的特殊意义,应该更加予以关注。

1、主体构成及其能耗结构

按照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范,我国“公共机构”的定义,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我国“公共机构”特指8种政府、群团、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实体,2010年总数约为190万个,按照数量排序为:教育事业类67.60万个,中央及国家机关44.62万个,卫生事业类28.14万个,社会团体21.99万个,科技事业类18.95万个,其他事业类6.60万个,文化事业类1.92万个,体育事业类0.62万个。

我国“公共机构”的能耗结构由煤、电、车、热、气、油6大类构成,按耗能量排序为:原煤占48.02%,电力占34.30%,车用汽油占8.54%,热力占5.10%,天然气、石油气等占2.95%,柴油、煤油等占1.09%。建筑能耗的具体数据未进入统计。

2、节能工作的运行体系

我国“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级节能主管部门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专设一个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下设4个职能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兼有节能职能的机构,采取协调机制,一般不设专门的节能办公室。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设在省级厅局,分两种情况: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有25个地区内设节能处室;二是部分地区分散在职能省厅,其中: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设在发改委,广东省设在经信委,青海省设在经委。再往下至市、县一级,基本上不设专门的节能办公室,采取兼顾协调机制。

原标题:我国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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