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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2016-04-28 14: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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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煤炭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燃用煤炭必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通过政策奖补和实施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多种方式减少民用散煤和商业用煤。鼓励支持煤炭企业、大型储煤基地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先进民用和商用环保炉具的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普及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农村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六)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8号),加快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在矿区、港口、主要消费区域设立大型煤炭储配基地、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和高效煤粉制备中心,依托现有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和集中统一配送。全省重点建设10个高效煤粉制备中心,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百公里煤粉快速配送网点体系。对先行先试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各级财政要予以奖补扶持。统筹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实行目录制度和动态管理,加强财政支持和日常考核。各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制定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煤炭局等部门组成。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任务。为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省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如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处罚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扶持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储煤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的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指导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等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及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煤炭局负责指导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激励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创造条件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法规规章,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等。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煤炭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和支持济南、青岛、淄博、泰安、临沂、德州等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及示范项目建设。

(五)严格督查考核执法。省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调度指导,着力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产品质量、煤炭燃烧排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对生产经营燃用劣质煤炭和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扩大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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