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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修复行业面临的问题及商业模式分析

2016-05-06 08:46来源:环境工程作者:李社锋 王文坦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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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污染,谁治理”模式:对于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此模式由污染责任主体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2) “谁使用,谁治理”模式:对于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具有一定的高值化潜力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此模式由污染场地的开发使用者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3) “政府出资”模式:对于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修复后作为公益用途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此模式由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4) RT(Remedy-Transfer)模式:即垫资修复模式。由污染场地所有者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工程公司先行垫付,达到污染场地所有者规定的土地使用质量要求后,污染场地所有者按修复合同约定价格及支付条件履约。

5) ROT(Remedy-Operate-Transfer)模式:即“修复-开发-移交”模式。经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修复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实施修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进行场地开发再利用,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具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专业修复公司将该场地及建成的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场地原来的所有者或相关部门。

6) ROO(Remedy-Operate-Own)模式:即“修复-开发-拥有”模式。对于难以找到责任主体的污染场地,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与专业修复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业修复公司来承担场地修复的投资、融资,并实施修复,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场地开发再利用,回收投资,赚取利润。与ROT模式不同,专业修复公司无需将该场地移交给原来的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场地开发再利用的项目设施和收益。

7) TRT(Transfer-Remedy-Transfer)模式:即“受让-修复-转让”模式。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修复公司进行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由专业修复公司承担修复的投融资成本,修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专业修复公司将该场地转让,回收投资,赚取利润。

上述多种模式都体现了“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的理念,是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在土壤修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3 我国土壤修复工作展望

图2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生命周期

原标题:我国土壤修复行业面临的问题及商业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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