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工业节能政策正文

关于印发2016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10 10: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管理四川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专项监察

(一)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国家已发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企业。

监察内容:对照国家已发布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对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二)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全省电解铝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机、配电变压器使用企业,电机、配电变压器生产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重点核查企业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四)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重点监察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严禁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同时核实辖区内2014-2015年淘汰任务(全省0.2万蒸吨)完成情况。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监督程序,统一工作要求和执法文书,确保监察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推进。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科学配备节能监察执法装备,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二)开展节能监察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川经信环资〔2014〕211号),组织开展全省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启动省级节能监察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在线监察、查询、指导和监察结果报送、汇总、分析、复查跟踪功能。

(三)加强教育培训与跨区域合作。完善节能监察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探索开展省(区)节能监察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合作,共同推动全省节能监察总体水平的提升。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监察查看更多>节能管理查看更多>四川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