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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问】环保局是否能以“无新规定”为由搪塞环保组织?

2016-05-16 09:06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环保局环境保护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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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问题】

某企业现在处于试生产阶段,还没有验收,这期间产生了污染问题。环保局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处罚。并且这家企业试生产已经一年多了,仍有故障没有排除,也未到环保局给限定的整改期限。之前有过规定,只要不是与核设施有关的项目建设,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但是环保局又认为之前的规定现在已经失效了,新的规定还没出,所以他们也无法处理。我想请教一下,现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参照,还是环保局在搪塞我们呢?

四川某环保组织

【解答与分析】

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对试生产申请的行政审批权。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2016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既然取消了审批,环保部门也就不能将建设单位“未申请试生产”作为一项违法行为处理。但是,对于企业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环保部门仍应当依法处理。

然而,对于企业“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处理起来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在取消企业试生产审批后,环保部门就不能掌握企业试生产的开始时间,从而也就难以确定试生产的持续时间,因而也就难以对企业“超过试生产期限不申请验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附: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29号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决定》要求,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目前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根据《决定》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30日部务会议精神,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原标题:环保局是否能以“无新规定”为由搪塞环保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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