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评论正文

影子收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的方向

2016-05-19 08:25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影子收费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

1 基础设施也有不同的分类: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

基础设施对一个城市及区域经济的重要性不须多言,它是一个城市及区域经济腾飞的基础。但基础设施也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基础设施是否具有收费机制或者是否有可预计的显性的现金流,可将其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及非经营性三种。具体而言经营性基础设施一般都有收费机制,而且通过自身的经营可以产生经营利润,因此在PPP项目回报机制设计中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这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资源,通过动员社会投资来进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往往也具有收费机制,也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由于这部分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其自身运作产生的现金流并不能完全覆盖其成本,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进行运作,需要由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或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等措施,维持其正常运行,对于这部分基础设施而言,在PPP项目中其回报机制通常表现为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贴。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完全是公益性项目,在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完全需要政府提供,且不能有收费机制,原因在于它提供的服务通常是生活必不可少的纯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服务性,社会效益较大,但又没有现金流,如市政道路、免费桥梁、污水处理厂等都是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这就意味民间资本因为极大的投资不确定性不愿意参与,另一方面政府也不会将这类项目完全交给民间资本进行运营,在这种背景下影子收费的回报机制应运而生。

2 区分项目性质是回报机制设计的关键,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无现金流等特点使影子收费机制应运而生

项目经营性质与类型的不同决定了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融资模式、资金来源等问题。对项目性质进行区分是融资模式与回报机制设计的关键。上述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分类,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其特点不同,回报机制也并不相同,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无现金流产生等特点使影子收费机制应运而生。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与社会效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与PPP项目的兴起,之前对公益性强的基础设施的欠账需要弥补,经济的发展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更要求我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入,但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资金需求量大,动辄以十亿、百亿为单位,而且其建设周期长,属于典型的资金投入大、公益性强、无现金流产生的项目,民间资本望而却步,需要政府为主体进行投入、且有明晰的回报机制设计才可以,在此背景下影子收费机制可以保证政府、民间资本方风险共担,且能为民间资本提供保底收入,完美的解决民间资本对公益性强、无经营收入项目望而却步的现象。具体基础设施的分类、特点及对应的回报机制如下表所示。

三、具体案例:重庆市曾家岩嘉陵江大桥项目

曾家岩嘉陵江大桥工程起于渝北区兴盛大道,跨越嘉陵江后,再向南出洞接长滨路,线路全长5.51公里,为城市主干路,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项目主桥为6车道,两端接线为4车道,预计分流重庆现有两条南北大通道25%的交通量。 项目投资方面,本项目总投资32.78亿元,其中工程费用24.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10亿元,工程建设预备费2.85亿元,建设期利息1.63亿元。

合作模式: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按照建设—运营—移交的BOT模式运作。

SPV结构:由市城乡建委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该项目的社会投资方。PPP项目公司负责资本金投资、项目融资、建设、运营期的运营及维护、财务管理,保证该项目正常通行运营。

资金来源于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其中项目资本金40%,约13.11亿元;债务资金60%,约19.67亿元。项目公司政府方占股10%,社会资本方占股90%。项目债务融资总额暂按总投资的60%计取,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20年,贷款利率为5.4%。

融资模式:项目资本金部分,约13.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0%,由政府代表方和社会资本按股权比例出资。剩余60%的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贷款利率为5.4%。

回报机制:特许经营,政府付费,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收取“影子通行费”的形式获取项目收益,支付“影子通行费”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影子收费”模式,就是在桥梁两端设置测量设备,测算出车流量,然后按照事先确定的“影子票价”标准计算出一定时期内投资方“应收费”总额,这笔钱由政府按约支付。

退出机制:项目建成后,社会投资人拥有20年隐性收费权、政府不承担回购等责任,运营期结束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四、政策建议:法律规范、建立统计机制及数据库、完善交接标准

由上述可知影子收费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因此在公路、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的PPP项目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政府可通过对公路、水利基础设施实际使用情况的监测,经过多因素加权调整,可以对社会资本给予其合理的投资回报。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其省略了对使用者收费环节,且投资的政策性风险小、投资回报易于确定,具有相当的投资吸引力;因此这一模式具有良好的风险分担机制,但还需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明确影子收费模式的法律地位。规范该模式的招标流程、项目运行过程的协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等,目前在PPP项目中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冲突一直是PPP模式推进过程中的最大障碍,问题的根源在于财政部和发改委的出发点和依据不同,财政部更倾向于采用政府采购法,理由是大多数PPP项目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发改委更愿意采用招标投标法,认为国内做PPP项目的基本都是工程公司,对招投标法比较熟悉,对政府采购法不太了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PPP立法之争源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冲突,而影子收费机制又以政府购买为主,因此明确招投标流程,明晰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第二、建立相关的统计机制及数据库。影子收费中综合社会效益如何计算决定了政府支出的大小,以何种因素进行加权调整,不同地区其影响因素的权重如何调整均需行之有据,目前我国PPP项目推进进展迅速,但相关数据库及统计机制还未完全跟上,尤其是涉及专业因素与权重的测算还未明晰,相关统计机制及数据库建设迫在眉睫。

第三、建立完备的交接机制,抑制社会投资主体的“道德风险”。基础设施在运营期结束后需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存在社会投资主体在管护基础设施方面只愿维系最低标准的“道德风险”,必须选择恰当的合约安排加以抑制。

原标题:影子收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的方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