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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项目环评通不过 原因有哪些?

2016-05-20 08:55来源:环境工程作者:廖嘉玲 刘政关键词:环保环评机构环评审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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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9~2013年四川省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3800余个环评报告为统计分析对象,指出制约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查的六个主要因素并进行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管理部门三个层面提出了改善的建议。

笔者拟通过对制约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查的因素及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以期为环境管理及技术评估部门提供技术参考,提高环评机构的报告编制水平。促进符合产业政策、具有环境可行性的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对可能存在政策和环保障碍的项目,通过优化和采取技术措施使之具有环境可行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和严重违反产业政策及不具有环境可行性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1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现状

2009—2013年,四川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约3814个,未通过技术审查的172个。其中,2009年审查项目825个,退件数56个,退件率为6.79%;2010年审查项目697个,退件数46个,退件率为6.6%;2011年审查项目720个,退件数36个,退件率为5%;2012年审查项目769个,退件数19个,退件率为2.47%;2013年审查项目803个,退件数15个,退件率为1.87%。

2 制约项目通过环评审查的因素及典型案例

2009—2013年,制约四川省建设项目通过技术审查的原因主要有六种情况:

一是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发生率为15.1%;

二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或专项(园区、流域、路网等)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发生率为37.8%;

三是选址、选线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发生率为25%;

四是不符合环境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发生率为2.9%;

五是项目环评报告工程分析存在重大缺漏,编制质量差,发生率为88.94%;

六是公众参与调查不符合相关要求,发生率为14.5%。

前四项属于建设项目的“硬伤”,实行“一票否决”制,因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前,一般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先行审批产业政策、选址等,故出现“硬伤”的比例不高;后两项主要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水平低、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制约项目通过环评审查。

2.1 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此类情况包括:产业政策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满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不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要求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目前一般分为审批、备案、核准三种,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立项文件已明确建设内容和产品方案,故只要评价内容与立项文件一致,基本都符合产业政策。而核准制项目一般只有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未说明建设内容和产品方案,易造成与产业政策不符的情况。此外,可能存在部分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出具的立项文件不规范,建设内容或产品方案不明确,也易出现与产业政策不符的案例。例如:某纳米级碳酸钙系列产品项目,该地经信委出具的立项文件内容表述为“同意进行纳米级碳酸钙系列产品的生产”,而该项目实际的产品方案中纳米级碳酸钙产品只占总生产规模的30%,剩下的70%为微细碳酸钙。根据产业政策,普通级碳酸钙属于限制类,对于该项目生产的微细碳酸钙是否属于普通级碳酸钙,需要根据产品标准由主管部门进行判定。为此,该地经信委再次出文确认其产品方案与产业政策符合,该项目方能通过环评审查。

行业准入条件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企业的选址、生产线的规模、能耗等都有明确的要求。经初步统计,现已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有50个,正在修订的有8个。例如:某特种炭黑项目选址于某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项目厂界与该市主要地表水的最近距离约400m。产业政策中无炭黑行业的准入要求,但通过对该项目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的分析,该项目以煤焦油为原料,经脱水、蒸馏等工序生产工业萘、精蒽、工业洗油、改质沥青、特种炭黑等产品,实为煤焦油深加工及炭黑项目,属于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适用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因此,该项目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除此之外,其他相关的产业政策的要求也是环评审查的重点。近年来,抑制产能过剩成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导向,200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环保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抵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要求:原则上不得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四川省也相继发布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15号)、《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等文件,严格控制过剩产能扩张。

2.2 不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此类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与相关规划不符合;与规划环评要求不符。

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或专项(园区、流域、路网、环保等)规划,包括发展类型、规模、占地类型等要求存在冲突。例如:某锂电池生产项目选址于某工业园区内,占用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商住用地和绿地,与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用地规划不符,制约该项目通过环评审查。

与规划环评要求不符,指不满足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或相关文件的要求。如2007年四川省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提出“新建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即上述行业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否则将不能通过审查。而对于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园区,应重点关注其环境制约因素、限制引入的产业以及特殊的环保要求等,如引入的企业是否禁止燃煤、清洁生产水平是否必须达到一级标准、中水回用率要求等。

原标题:项目环评通不过环评审查,原因有哪些?(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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