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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的“值”与“不值”刍议

2016-05-23 08:35来源:发展观察家作者:叶继涛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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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解决成本不可控

PPP项目合作周期长,运营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在PPP合同中完全约定清楚。因此,PPP合同不能是一个死合同(不能调整的合同),而是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每过几年对PPP合同的关键条款进行评估,就争议解决重新谈判,并合理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但争议解决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比如,以泉州刺桐大桥为例,在其特许经营期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平行过江大桥多达7座),理应对原合同进行评估和调整,但原来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政府、企业目标不同,双方的争议一直没有解决。

4存在投资虚高的可能

尽管通过公开招标竞争可以降低项目总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企业想方设法通过PPP模式拿下施工,主要是看中可观的施工利润。究其原因,很多项目因竞争性磋商或竞争不充分,还是存在投资虚高问题,从而导致施工利润偏高。

5降本增效目标不一定能实现

PPP实现降本增效的前提是政府行业服务、绩效考核标准要细化明确,并能有效监督社会资本按标准运营。否则,社会资本在逐利本性驱使下,为节约成本而降低公共服务水平。比如,公车运营实行PPP后,如果没有明确的公交运营标准,企业可能会减少班车数量、增加发车间隔、提高车内拥挤度来获得更高收益,从而降低了公共服务水平。

物有所值论证的误区及完善建议

财政部的《指引》,明确从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开展定性评估,并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开展定量评价。从近半年的实践看,还存在不少误区。

一是物有所值论证走形式的居多。还没有看到因为物有所值评价不通过而不能实施PPP的案例报道。

二是《指引》中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有待完善。没有体现PPP模式与传统的模式主要不同,因此评价指标体系中缺少一些关键要素。比如前文所列出的物有所不值,在《指引》评价方法中没有体现。

三是物有所值评价未因地制宜。比如定量评价,在现有政策下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无法获得贷款,PPP模式如果融到资金,就可以算得上一个重要的物有所值。而对于财力雄厚的地方,尽管社会资本融资成本低,但如果其投资回报率与中长期市场利率的比值高于过去融资平台融资成本与当时中长期市场利率的比值,则是物有所不值。

四是过高估计了物有所值的作用。物有所值评价与项目可研论证一样,只是起到决策参考作用,论证本身不能自动起到降本增效的作用,还是要依靠对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和合同履约来实现。

五是物有所值论证与可研论证的关系还没有完全厘清。目前还存在二者关系的脱节问题。实际上对于BOT形式的PPP项目,一般是先有可研论证,再进行PPP物有所值论证,但可研论证可能没有很充分地考虑后续PPP可行性论证。而对于社会资本深入参与项目前期工作DBFO方式,项目可研论证与PPP可行性论证可能是相互影响的过程。

建议:进一步完善物有所值论证方法,保障专家在物有所值论证中的客观中立性,科学对待物有所值的作用,做好可研论证与PPP论证的衔接。此外,抛开经济性不说,从政治和社会治理看,PPP物有所值论证实际上是关注纳税人的钱如何更好地用在刀刃上。因此,公众如何参与PPP物有所值论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原标题:PPP物有所值的“值”与“不值”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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