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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刀切”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

2016-05-24 15:00来源:南京日报作者:肖姗 江瑜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生态功能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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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地球之肾”。近日,《江苏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据介绍,江苏省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全省湿地共5类16型,湿地率居全国各省首位,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

根据条例(草案),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

省林业局副局长卢兆庆说,“根据不同湿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行分级管理,开展针对性保护,避免了管理上的‘一刀切’。”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用地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逐步构建多样保护形式相结合的全省湿地保护体系。

江苏省禁止违法占用、征收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征收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于生态功能退化及受干扰破坏的湿地,应进行湿地修复

“江苏省湿地受人为活动干扰程度大,破坏程度高,需要对受损湿地开展修复治理。”卢兆庆说,为此,江苏省规定了不同退化湿地的恢复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化或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禁捕、限捕、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此外,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避免“一刀切”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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