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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16-06-02 11: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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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围绕加快提高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考核:

1.环境保护综合督察任务落实情况。针对环境保护综合督察梳理出的主要问题,考核各地是否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合力。

2.大数据管理手段建设与应用情况。生态环境大数据、网格化监管、在线监测 “三位一体 ”的监管服务平台建成后,考核各地是否按要求做好环境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3.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考核各地是否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环发 [2015]19号)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是否完善乡镇和街道环保所、社区和村环境管理监管体制。

4.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情况。考核各地是否全面依法行政,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衔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化解社会各界在公共生态环境上的诉求。是否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调解信访问题,在辖区内解决环境信访问题。

5.购买社会服务情况。考核各地是否积极推进环保领域市场化建设、运营和管理,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保护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围绕法律服务、环境监测、环境监管、环保大数据、环境审计、环境管理咨询、基层监督员等方面,全面推进环保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程。

6.环境应急管控情况。考核各地是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日常防范和管理;是否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是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控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是否做到科学应对,妥善处置。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情况。

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进度等要求完成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环保工程,主要是纳入 “清洁水体行动计划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环保基础设施、工业点源、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畜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领域重点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任务。逐步实现消除全省境内各流域劣ⅴ类、不符合水体功能的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稳定达到功能标准,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逐年下降,环境空气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的目标。

四、考评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

(二)考核方式。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实行 “单独考核、单独奖惩 ”。每年3月底前,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与国家专项考核有重复内容的目标任务,直接运用国家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

(三)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打分制,按照百分制计分,其中,年终集中考核占80分,日常监管占20分,另设否决项和加分项。

1.否决项。对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取消评优资格。

2.加分项。对创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表彰奖励或在全省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原则上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作为年度考评赋分依据。

(四)奖惩规定。

根据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设立综合奖和组织奖,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综合奖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一、二、三等奖,原则上奖励范围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70%,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中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情况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计划任务不好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政府负责人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省环保厅负责目标责任书制订、日常监督、年终考核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年终考核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组对各地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经汇总后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下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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