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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

2016-06-06 11: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工业污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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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政府是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划定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监管网格,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在乡镇(街道)设立基层环保所,在村(社区)设立生态环境监督员,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本计划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清洁水体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并合理调度水量,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农村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农村水污染防治水平。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湿地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形成重拳治理水污染的强大合力。

(四)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规范排污方式,确保依法达标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遵守排放总量指标,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要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环境税)。要加强信息公开,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市、县、乡镇三级“河长制”责任体系,各级“河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河段水环境治理工作。要针对河段污染问题,分解河段管理任务,公布河段整治要求,将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具体点位,推动由“九龙治水”向“协同治水”转变,形成重拳治理水污染的工作合力。要系统分析本河段水环境质量现状,全面查找水体污染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施行“一河一策”分类治理。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管网改造、人工湿地建设、河道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予以必要保障。要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等领域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治理项目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三)强化市场驱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在全社会建立起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要建立节水治水“领跑者”制度,实施用水效率、治污效果、生产效益相结合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要积极推进水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机制,在城镇污水处理、城镇污泥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水污染治理等领域,鼓励发展一体化环保服务总承包和水污染治理特许经营模式。要研究建立流域跨界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断面水环境治理达标和改善情况,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理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和基准价格,探索建立企业主动减排的正向激励机制。

(四)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建立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用拨付机制,按照污水处理效率拨付污水处理费用,提高公共领域水污染治理水平。要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公布环保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并提高环境保护强制责任保险费率。要加强对重点排水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有效维护水环境安全。

(五)强化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重点。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考核问责,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出现重大水环境事故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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