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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18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环保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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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煤(燃气)电厂

燃煤(燃气)电厂许可排放量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烟气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乘积核定。在达到行业最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增加额外的减排任务,其分年度许可排放量与首年度许可排放量一致。核定时,新标准已预告实施期限的,自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核定后续年度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当前年度的排放量。原则上对燃煤(燃气)电厂因发电负荷变化而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行为不实行超总量处罚,但排放浓度不能有明显提高。

燃油电厂参照执行。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其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上年度排气量(排水量)和上年度实际平均排放浓度乘积核定。因生产负荷变化而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行为原则上不实行超总量处罚,但排放浓度不能有明显提高。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实施污染减排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后,根据其污染减排模式及其相对应的污染物去除率核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5.特别时段许可排放量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6.超标情况的处理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先进行限期整改,待整改达标后按上述规定核定许可排放量。

三、其他规定

1.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和按排放标准核算的排放量,一般也不得超过排污单位的自行申报量。

2.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许可量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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