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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6-06-20 17: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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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建立有效衔接的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系统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加快相关设施建设,确保与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处置衔接匹配。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配套的收运体系

推进城市现有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升级改造步伐。按照本地垃圾分类办法,加快配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使之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施老旧垃圾运输车辆更新换代,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多种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二)建立与资源利用衔接的回收体系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有序原则,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相互衔接的物流体系。鼓励相关企业进社区、进企业,设置专门回收设施,派驻人员指导投放和分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网点位置、回收种类、当日价格、预约9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与分类衔接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对居民暂不宜将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加快培育大型资源循环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企业利用。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于一体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实行基地内消防、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清洁化、集约化、集成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勇于探索和创新,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建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区、街道和社区。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分类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要认真梳理总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

(二)加快法律法制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要求,依法推进垃圾强制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细化垃圾类别,明确标识标志。鼓励相关城市先行出台地方性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印制图例图示,方便公众掌握各类标识、容器、分类方法、清洗要求、摆放位置等要求。

(三)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

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采取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建设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项目。

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修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目录。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完善向再生资源投放者适当付费的机制。研究建立财政补偿调整机制,当原材料市场价格偏低对再生资源产品造成较大影响时,在分析测算企业成本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合理补偿。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研究设立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基金。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不足时予以兜底,确保实施强制分类的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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