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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通知

2016-06-22 10: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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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贵州省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保持适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为目标,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分类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建设项目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三项制度,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格局,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环评准入制度

(一)强化规划环评。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地、两域、十个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磷煤化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畜牧、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五大专项规划,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规划环评文件未经审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相应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重点规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严格环评准入。建设项目所在地已无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确需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在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的,经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方可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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