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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年内完成150家VOCs排放企业整治(附全文)

2016-06-28 14: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VOCs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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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整治燃煤污染。

(1)推动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我市锅炉综合整治任务:一是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通过改用清洁能源、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全面完成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二是对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要求开展除尘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烟尘稳定达到 30mg/m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确保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即烟尘须达到 20mg/m3,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分别达到 100mg/m3、50mg/m3。三是环境保护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

(2)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方案》和《佛山市集中供热规划(2014—2020 年)》的要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3)实行铝型材行业清洁能源全替代。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全市 80%的铝型材企业完成厂内主要燃用设备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反射炉、搓灰机、棒炉、时效炉、固化炉、烘干炉等设备必须以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市全部铝型材企业完成厂内主要燃用设备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4)逐步推行陶瓷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逐步收紧我市陶瓷企业氮氧化物排污指标核定与分配的浓度值,2016 年度建筑陶瓷行业在采用定额达标法核定排污量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取 140mg/Nm3。逐步推行按月对陶瓷企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 3 个污染物进行实际总量排放情况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5)开展玻璃行业的燃料备用系统整治。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全市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玻璃企业必须全部拆除燃料备用系统并进行铅封。

(6)巩固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成果。

全市火电厂参照“超洁净排放”改造执行标准,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超总量执法等手段,确保火电厂稳定达到“超洁净排放”改造执行标准。2016 年 5 月底前,各区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的预评估工作。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推行 VOCs 排放“一企一策”,以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同时强化企业 VOCs 污染全过程控制,在达标排放的同时实现企业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150 家 VOCs 排放企业整治任务。开展 VOCs 总量减排与排污收费相关工作,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启动本地区 VOCs 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放量核定,并作为 VOCs 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依据。深入推进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2016 年年底前,全市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及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标准要求,建成 VOCs 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完成省下达的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 VOCs 综合整治任务。

3.加强油气回收设施整治的日常监管。

各区要加强油气回收设施日常监督巡查,督促企业做好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督促企业建立油气回收装置操作规范,建立定期维护、自查自测等制度,建立维护保养台账等。市级对油气回收装置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和抽测,并将各区油气回收 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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