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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全文)

2016-06-29 16:03来源:澧县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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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为了落实国务院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践行“美丽中国”,经多方考察和论证,反复比较,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技术先进,主要有以下优势:

5.1.1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热量可用来发电;

5.1.2焚烧生活垃圾产生废渣可生产建筑材料;

5.1.3基本无渗沥液,防止产生渗沥液对水土第二次污染;

5.1.4填埋生活垃圾需要大量土地,从而节约了土地;

5.1.5焚烧生活垃圾比填埋生活垃圾的成本要低;

5.1.6真正有效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5.1.7焚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是目前最先进的技术,该技术可持续、可循环、可健康发展;

5.1.8在澧县管辖区内投资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势在必行。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及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特许经营协议草案附后。

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1 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7.1.1 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7.1.2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7.1.3 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7.1.4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能力。

7.1.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2 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政府承诺和保障。

8.1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建设和日常经营有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

8.2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特许经营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8.3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上级各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为特许经营者的项目建设和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8.4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持项目公司优先在澧县辖区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择优录用。

8.5 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改变,或特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外,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理方式。

9.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特许经营者双方应成立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委员会,特许经营者应将特许经营权及公司的厂房、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等全部无条件转交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2 特许经营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洽谈新一轮特许经营事项。

第十条 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该项目只能用于本县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接纳本县境外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必须征得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书面同意,禁止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名义添加燃煤等从事火力发电。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6日

原标题: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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