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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排污费征收专项整治行动及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的通知

2016-07-04 13: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费环保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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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1.排污费征收专项整治(6月至10月):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2011至2015年度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参加清查。各市环保局应定期调度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督查。

2.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6月至8月):各市环保局严格按照《稽查通知》要求,对全省所有钢铁、煤炭企业2015年度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逐一开展稽查。辖区内没有相关行业的,可另选其他重点行业。要通过稽查,督促钢铁、煤炭企业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征收排污费。

(二)总结上报阶段

各市环保局要分别于8月31日前将专项稽查报告、稽查汇总表(见《稽查通知》附件1、2)及全部稽查文书资料,于10月31日前将排污费征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及整治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督查抽查阶段

省环保厅将分别于9月上旬对各市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情况,于11-12月份对各市排污费征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督查抽查将采取重点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并对问题突出、查处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统筹、合理谋划,确保整治和稽查任务按期完成。各市应做好周密部署,将专项整治和钢铁、煤炭行业专项稽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分配执法力量,提升工作效果和影响力。应建立领导负责,环境监察牵头,规划财务、环境监控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1名联络员。请于6月15日前将各市领导小组名单回执表(见附件3)传真至省环境监察总队。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人力物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和稽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确保钢铁和煤炭行业专项稽查取得实效。各市应严格按照《稽查通知》确定的行业范围、核算依据和稽查程序,重点对钢铁、煤炭行业单位产品收费强度较低的地区、企业开展稽查。各市应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稽查,规范制作文书,实现稽查工作全程留痕。各市稽查追缴情况应同时填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追缴征收管理”模块中。

(三)健全排污费征收工作台账,确保文书档案齐全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健全完善2011至2015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台账,确保征收的每笔排污费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排污费征收档案应包括企业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环保部门审核意见、排污量核定依据相关材料、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相关文书及送达回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涉及欠缴排污费的还应包括限期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其它文书材料。

(四)集中清理欠缴排污费,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到位。对整治和稽查中发现的排污单位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催缴、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真正做到履职到位,依法穷尽催缴手段。各市还应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可以采取对排污费欠缴问题突出的环保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暂缓审批欠费企业新上项目等手段进行清理催缴。

(五)严格实行信息公开,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长期拖欠排污费的“黑名单”企业,要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和稽查,集中通过环保局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以信息公开为契机和手段,倒逼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依法深入开展整治和稽查,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整治和钢铁、煤炭行业专项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排污费征收中的各类问题。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未按规定依法催缴排污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刘婷 李征宇

联系电话:(0531)66226906 8758756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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