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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PPP申报令落地 节能环保如何响应政策?

2016-07-05 08:46来源:法人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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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次《通知》不仅明确了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是由财政部和相关行业部委横向联合开展,而且公开了评审标准。对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选专家的组成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严格了筛选申报项目的数量,每个省市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并且公开了PPP示范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申报材料清单。基于这些特点,可以说这次《通知》的规定比前两次要严格许多。

“总体来说,PPP模式对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将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PPP模式引导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甚至也提升了政府机关的领导水平。经过2年多的探索,找到了切实可行的办法,PPP模式对社会是非常有利的。从实操的角度讲,大部分人对PPP模式是认可的。”李志平如是说。

但是,目前一些PPP项目也存在一定的规制问题。这主要源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遵循的规定不一,具体实践中,相关标准也有区别。

李志平进一步表示:“各地区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合当地的环境,更有利于PPP项目的开展。PPP模式是创新机制,也应该鼓励创新。但各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还是要在现有规章、政策、法律等框架内制定,PPP模式的操作还是要合法合规。”

法规有待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有没有对PPP项目进行相关的规制,目前的政策主要以规章、《通知》的方式出台,还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李志平表示,因为 PPP模式对稳定经济增长、转变政府职能都有重大的意义,做好PPP工作涉及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解决。

李志平认为,尽管立法总是有滞后性的,但目前规制PPP模式操作的法律层面的依据,并不是太缺乏,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等,都涵盖了相关内容。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和发展,都要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规章、《通知》的指导、探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李志平表示,2014年出台的113号文件,明确规定该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且有效期3年,即说明PPP模式需要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检验过程。

目前,财政部已经成立立法工作组,研究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已经征求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正在抓紧修改完善。

6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PPP当前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PPP项目储备比较丰富,但是落实困难,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因为PPP对参与各方包括政府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和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关系;二是企业家反映,各地优质PPP项目基本上被国企垄断,民企要投入的PPP项目难度比较大,特别是取得好项目比较困难;三是个别地方反映政府部门信用度比较差,有一些项目担心进去之后地方政府会改变有关条件。

就现下PPP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投顾问研究总监郭凡礼强调,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度不足,许多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较差,信息透明程度不高,难以获得社会资本信任;另一方面,PPP项目有大量准经营和非经营项目,投资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显著。欲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项目配套政策,打破信息壁垒,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进一步推广PPP项目,是现下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李志平则认为,PPP模式是非常好的模式,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PPP这种新的模式需要新的法律配合,需要新的突破,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移交、土地问题、相关文件的变更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还要制定更适合PPP模式操作的规定,以及解决社会资本对政府的信任问题等等。

原标题:最严PPP申报令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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