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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06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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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数据提供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海绵城市规划内容。

土地出让供地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协商激励等方式,尽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各有关部门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总体层面、片区层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指标。

第十四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融入透水铺装、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区域平衡情况,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原则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理念,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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