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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06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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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按市区支出责任分别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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