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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责任 提高执行力度 ——专家聚焦《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6-07-08 09:53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赵京艳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产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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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参事,重庆大学教授、原党委副书记、原副校长陈德敏:

集众人之智修订好法律

第一,要明确《循环经济法》的定位。《循环经济法》的核心是要解决中国的循环高效利用问题,作用很宽。但是作为法律,它总是要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建立起资源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制度和法律约束。

第二,要围绕中国的资源实际,要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因此,要充分发挥更多人的智慧,集思广益,做好循环经济法的修改工作,以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的再生利用、循环利用。

第三,要明确废弃物或者废弃物资源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一直在抓资源的综合利用,或者社会资源的可再生利用,实践证明客观规律是对的,为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打下产业的基础、消费的基础,即绿色低碳循环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

修订法律要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这个法应当要进行修改,而且要把握好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我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性作用强,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我接触了很多企业,他们投入大量的资金搞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遇到了很多困惑,所以我们要处理好外部关系。西方国家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也有一些大的法律体系,但都是从资源回收利用、固体废物、垃圾循环处理再利用的背景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是2006年提出来的,距离比较近的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2012年2月29日进行修正,从开发利用到生产加工处理,一直到产品,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激励措施。还有2007年出台的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出自各个不同的部门,因此在修改时要注意处理好这些部门之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有一些手段和方法要加强,建立起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对应关系。要有积极的后果,包括财政、税收的一些措施应该强化。在调整内部关系的时候,有一些制度要强化,比如延伸生产者责任。是产品责任当中告诉他包括哪些物理责任、经济责任,还有补偿责任,甚至是可以把一些新的经营的方式,政府、产业园和地方间的协议关系明确下来。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管爱国:

以“胡萝卜+大棒”激励和约束企业

我从企业角度来提几个建议。对于企业不光要有法律约束,也要有政策激励,即“胡萝卜+大棒”。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企业感觉到在实施过程中缺少环保权威性、约束性。很多企业都盼望着早日修订好法律,希望有一些发展的扶植政策。

第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年实施的过程中,感觉其理论性、指导性比较强,约束性、惩戒性比较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修改。

第三,以国家发改委为主导的有关部门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台了一些很好的政策办法、条例,有些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四,循环经济领域宽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有,要使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根本不可能。日本的《循环社会促进法》下面有很多子法,对很多领域都进行了规范,这样法治的效益会更大。

原标题:延伸责任 提高执行力度 ——专家聚焦《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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