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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PP模式的效率来源看当下中国PPP的问题——基于经济学理论的思考

2016-07-11 09:27来源:PPP知乎作者:熊伟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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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模式的立法之争,PPP在中国变成了Public-Public Partnerships,PPP模式大力推进被形容为 “大跃进”,等等一系列问题成了政府,实务界和学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本人一直以来有幸跨越了多学科围绕PPP进行思考,此时也顾不上资历尚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以引发讨论。

在谈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PPP模式的效率来源到底在何处?对此,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几个理论分支都有专门的分析。

以 Hart(笔者在哈佛访学的导师)为代表的产权理论分支认为PPP的效率源自(1)引入私营方带来的激励增强,其中包括降低成本与降低服务质量的激励。按此推断,PPP模式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必然要低于政府直接提供,但是也必然会导致服务质量的降低,因此PPP模式只适用于产出质量容易监督(例如供水,污水处理等)或者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压根就不敏感的行业(垃圾收集等);(2)建设阶段与运营阶段捆绑产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首先是负的外部效应,由于建设阶段的外包,承包商完全有能力在政府无法监督到的地方偷工减料,但是通过捆绑运营阶段,杜绝了这一动机;其次是正的外部效应,运营商在建设阶段深度介入,必然提高了后期可维护与可运营性,此种正外部性在捆绑情况下大大加强。因为推断,PPP模式适合建设阶段的产出标准不清晰,不易监督的行业(例如大型复杂工程)。

以 Demsetz,Tirole(均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等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支认为PPP的效率源自(1)PPP模式因为外包,引入了竞争,强迫私营方公开了自己的成本,实施方案,团队水平等信息,有效的解决了逆向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差的承包商不可能通过报低价挤出好的承包商。(2)PPP模式下通过捆绑建设阶段与运营阶段,解决了道德风险的问题,也就是说承包商不可能在建设阶段以及运营阶段消极履约,唯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快移交时会有些许消极履约情况。(3)PPP模式将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变成了预算硬约束,传统的平台公司来做,是典型的政府兜底,成本加成合同,公司没有任何降低成本的激励,但是PPP项目一旦签约,合同额就是政府和企业双方的红线。即便有可能后期再谈判追加投资,但是再谈判是可以被合理规制的。

以 Williamson(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支认为PPP的效率源自(1)PPP模式下的固定价格合同比传统的成本加成合同对承包商有更高的成本激励,也就是说平台公司省下来的钱是国家的,而私营方省的钱都是自己的。而且这种效率优势是非常巨大的。(2)但是,PPP模式会增加交易成本,例如招投标的成本,后期合同再谈判产生的扯皮等一系列成本。因此PPP模式的效率取决于固定价格合同带来的成本激励与外包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之间的差额。可以认为,PPP模式适用于承包商来做明显有很大成本降低空间的项目,交易成本因为与项目规模与复杂程度成正相关,但是相对于投资额的比例应该变化不大。

以上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对我们理解现在中国推行PPP模式中的问题有非常大的帮助。

(1)PPP模式到底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法,还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现有的讨论比较流行的观点是 PPP法更侧重于民商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不能摆着监管的架子,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民商法律、按照合同法调节仲裁;特许经营法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比较窄的范围。在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部门既是合同的甲方,还负有行政监管的责任。但是,从PPP模式效率来源看来,特许经营与否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在何种法律体系下,只要能保证私营方的参与能提供比平台公司更高的成本激励,只要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真正的实现了捆绑,只要招投标中承包商真实的实现了竞争与信息公开,只要地方政府切实的保证了预算硬约束,PPP模式的效率在上述两种法律体系下都能得到实现!

原标题:【独家】从PPP模式的效率来源看当下中国PPP的问题 ——基于经济学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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