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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国际经验探讨与借鉴

2016-07-14 08:38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作者:祝超伟关键词: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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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交流与反馈

由于相关国家公众参与机制成熟度的不同,其信息公开渠道也存在差异。通过总结信息传递方式,并结合地区或开发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信息公开渠道,有利于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并提高其有效性。例如,法国的多元参与方式,充分利用了传媒(报纸、广播、电视)、参观访问、讨论会、公众辩论等途径,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组织公众辩论,参加辩论的代表中,政界人士、行业专家和NGO代表各占1/3,最大限度地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观点。

信息交流与反馈是公众参与的核心,不仅要对项目信息及时公开,更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确保公众反馈意见被及时获取。相关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了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取公众反馈信息,包括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媒体传播等途径。在获取公众反馈信息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作为环评报告附件一并送审。

合理的保密与透明

公众参与应注重提高参与方式的公平与透明。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环评报告,向公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某行为或项目的环境影响,涉密内容可以被分离出来不必公开,但涉密不代表整个项目、规划或计划是被保密的。《奥胡斯公约》要求包括法国在内的每个缔约方应该让公众能够在一个透明和公平的框架内参与制订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方案,即使涉及国防或商业机密,也要保证过程的透明。若涉及保密信息,需要对公众做出不公开信息的说明,令保密行为合理而不存在黑箱,降低社会质疑。

健全的制度保障

加强公众参与力度其根本上是将公众参与逐渐转变为公众管理,该过程受法制、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传统意识和主流思想等诸多因素影响。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建立在成熟的法制社会中,公众主动参与环评活动已较为普遍,如法国公众将自己的主动参与视为社会参与的一部分,其环评参与是完全自发的,并且逐渐成为一项全民运动。

环评公众参与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充分了解并汇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评公众参与经验,对于我国全面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国际经验表明,公众参与的加入有利于解决政府、企业、公众和各个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公平、透明的公众参与可以避免因错误决策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同时也减少了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各种利益纠纷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编制环评报告前,法律上明确规定公众享有被告知项目信息以及环评报告相关信息的权利,并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细则指导实际操作。中国的第一次信息公开虽然也在环评报告编制前,但是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3年11月14日起施行)仍处于试行阶段,信息公开制度相对简单。建议我国尽快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加速对试行稿和征求意见稿的审视力度,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促进公众参与早期介入

环评公众参与范围界定在环评公众参与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其确认了环评报告将要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事先设计好了利益相关者、环评责任方、环评报告范围、时间轴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对开展公众参与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环评的设计阶段适当融入公众意见,加强环评公众参与的早期介入。

细化环评报告公示办法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法案与相关规定的修订来看,伴随对公众参与重视程度的提高,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法与环评制度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相关规定不断细化,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在制作环评报告草案过程中,公众和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环评过程,全过程中随时提出意见;环评报告草案被正式公示,再次听取公众意见。虽然我国在2014年1月最新出台的规定中,要求环评报告书终本须进行全本公开,但是在环评报告书制定过程中,公众很少有机会接触到报告书。因此,建议增加我国环评报告书公布给公众的机会,如明确规定环评报告书简本公示的时间,公众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报告书,在项目获批后公众是否还可以接触到环评报告书并提供建议等。

原标题:环评公众参与国际经验探讨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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