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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2016-07-15 13:28来源:新法治作者:唐匡政关键词:环保水污染防治法环保类行政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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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个类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释了

领略《修订草案》之霸气 《修订草案》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过程当中,说实话,由于也就是个草案,说不定还得改,所以本王还没仔细研究过它,但是粗粗看了几眼,给各位列一下请大家感受感受: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未批先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巴拉巴拉…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巴拉巴拉…,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证排污等的处罚】:依法…巴拉巴拉…,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排污许可证,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最近一次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守法的日期起连续计算。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巴拉巴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巴拉巴拉…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列了,怕企业主小心脏受不鸟

几乎可以用两个词来形容:超级严格!惨无人道!其它也没怎么改,呵呵!

结尾 想马上停产停业回家休闲养老吗?想为殷实国库献出自己的光和热吗?想去看守所免费包吃包住吗?还在犹豫什么,等《修订草案》出来,就是机会!否则请关注本新法治公众号时刻了解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最新动态!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原标题: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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