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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2016-07-15 13:35来源:新法治作者:张晨可关键词:固废处置危险废物环保类行政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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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觉得法条生涩难懂请看过来

要构成刑法里的污染环境罪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即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对什么叫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列举说明,共计十三种具体类型和一个兜底性的“其它”,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主要是量的要求。简言之,排放、倾倒、处置三吨(含)以上危险废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该条解释说的是如果明知(假装不知道不叫明知,别傻,检察人员都是高手,弄不过他们的,即使是没有认真审查对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就交予处理的行为也叫明知)对方没有经营资格而将危险废物交予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委托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乖乖听环评(继续安利《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的,保您安康呀!

以上就是对固体废物...噢不对,是危险废物...哎不对,应该是污染环境罪...好像也不对...总之是对很多与您息息相关的东西的解读,有兴趣下期继续high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原标题: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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