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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路难走?看看国外发达国家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标准

2016-07-15 15:03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作者:谢卫平 刘泓 蒋科伟关键词: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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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以来,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但是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只能按照排放用途执行相关参照标准。如环保部在2006年制定的《村镇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按照排放用途规定,村镇生活污水的排放“排进地表水体时,污水排放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用于农业灌溉时,应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执行。用于其他用途时,还应符合相关标准”。中国农村的技术经济条件以及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与城镇不同,利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也存在很大差别,强行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执行城镇排放标准,结果往往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验收和管理缺乏依据,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农村地区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是有益且必要的。

1国外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分别制定了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符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可以为中国将来制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1美国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标准

美国的农村卫生建设起步早,不存在类似中国的城乡差别,而且农村居民都比较富裕,总的来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水平也比较高,因此美国农村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与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相同的污水排放标准。美国农村生活污水经化粪罐处理后变成近乎清水,达到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二级处理标准的出水限值,然后就地排放,渗入土壤。

1.2欧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标准

欧盟各国按照水政策行动框架(WFD)指令的规定依据各国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出水限值,确保水质目标的实现。

1.3日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标准

日本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城市的农村污水治理法律体系:城市(人口>5万或人口密度>40人/m2的集中居住地)适用《下水道法》,农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净化槽法》中对分散污水的排放标准限值是按净化槽处理工艺而确定的。目前,日本的高度处理净化槽技术已较成熟,出水水质可达到以下标准:BOD5在10mg/L以下,COD在15mg/L以下,TN在10mg/L以下,TP在1mg/L以下。

2国内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思想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核心是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限值是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标尺。拟总结国内外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经验,为中国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供借鉴。

综合国内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实践,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思路:一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反演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考虑水体的纳污能力,为不同污染源分配允许排放负荷,制定排放限值,其中以美国的TMDL(TotalMaximumDailyLoad)计划最具代表性。各国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时思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水体的水质变化、污染物处理技术的进步等因素实时调整。

美国在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方面,首先,所有排放必须达到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如果接受水体不能达到水质标准,就要达到更为严格的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如果接受水体仍然不能达标,排放源只能按照日最大负(TotalMaximumDailyLoad即TMDL)的分配而排放。

欧盟倾向于综合污染防治的灵活政策,即允许各成员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适用的排放限值,而不是提出统一的硬性排放限值。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主要依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污染综合防治(IPPC)指令和水政策行动框架(WFD)指令的原则来进行。目前,奥地利、法国和德国根据BAT(BestAvailableTechniques.)按行业制定排放限值;比利时和意大利根据BAT制定统一的排放限值;丹麦、英国和芬兰根据不同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限值;而荷兰则综合考虑BAT和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限值[3-5,7]。

目前,中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循以技术为依据的原则。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级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应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并与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其中对新设立污染源,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对现有污染源应根据较先进技术设定排放控制要求,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或接近新设立污染源的控制要求。

原标题: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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